广东粤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44000**********

  • 执业机构:广东粤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购房合同后 双方没有约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应当如何计算

发布者:广东粤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68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泊,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上述规定,为购心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提供了计算依据。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