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乙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虽已满16周岁,受伤休息2个月,期间母亲照顾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据此,龙华律师深圳律师认为,误工费的产生关键有三点:1.误工费是受害人的损失;2.受害人受伤后需要休息;3.受害人受伤前有收入。
而乙系未成年人,但并未参加工作,无收入来源,不会产生误工损失。
问题是:1.未成年人受伤休息期间是否需要陪护?2.如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此产生的误工费,应否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乙受伤时虽已17岁,但毕竟还是未成年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仍负有监护责任。况且,乙是受伤休息2个月,虽仅需要护理2周,但2周后其饮食起居不一定可以完全自理。相反,如将受伤后的乙独自留在家中,缺少父母、学校等监护,对乙的成长是极为不利的。
针对《人身损害解释》关于误工费的主体适用范围狭窄,不能细致保护无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受害人,龙律师认为,根据全部赔偿原则,应采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方法,将受害者为未成年人时,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误工损失视为未成年人的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