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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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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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欠条不易还

发布者:刘斯亮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70人看过

原告杨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陆续借款50万元。被告乔辩称:欠条是在醉酒状态下与原告开玩笑时写的,那时候我与原告同居着,因感情问题闹矛盾,为了不分手,我写了50万元的欠条,事实上我并没有借过原告的钱,原告起诉不属实。

在审理查明事实情况下,综合考虑原、被告经济实力,其他证据,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由被告乔向原告杨人民币13万元。

本案是在恋爱关系背景下,原被告双方发生的借款关系。龙华经济纠纷律师/龙华维权律师/龙华专家律师认为,应当考虑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处理方式。

民间借贷关系来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欠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虽有欠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也即欠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

在民间借贷领域,由于当事人对欠条性质的错误理解,并在特殊情形下随意签订欠条,致使处理此类案件较为困难。应当考虑各种因素,运用逻辑推理、结合日常生活常理,综合审查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不能只从欠条证据效力角度运用法律进行机械判决,遂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张力关系。

律师建议:要理性处理生活中的借贷关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自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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