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曾先后五次对李某提起诉讼与财产保全。连续三次提起诉讼,均被法院证据不足而判决驳回。主要证据“借款证明”经鉴定,其形成时间远在落款日期两年之后,有伪造之嫌。被告杨某在提起后三次诉讼时应当知道据以起诉的证据是虚假的,仍采取重复诉讼方式给原告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其起诉行为及申请保全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是否属于恶意诉讼,龙华律师深圳律师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综合考量:一是看是否存在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歪曲法律、诱使证人作伪证等情节;二是利用生活经验法则、逻辑推断、地方风俗等“思维工具”;三是对同类型行为多发区域加强关注,包括程序性请求,如起诉、保全申请、延期申请、程序异议等环节,以及实体性问题,如证据三性、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性等方面;四是法庭调查与庭外调查相结合;五是不能仅凭相关案件判决的胜败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杨某五次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行为,均有恶意存在的空间。龙华律师深圳律师认为,一般来说,起诉行为如被认定为恶意,则同一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行为也应认定为恶意。如起诉行为未被认定为恶意,则同一诉讼中财产保全行为应单独判断认定。具体而言,在第一次诉讼中,杨某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得到一审与二审认可,其起诉行为系行使诉权的正当行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亦是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能得以顺利执行,显具合理性,不构成恶意。在第二次诉讼中,一审基于证明责任规则未支持杨某诉讼请求。如果就此认定其存在主观恶意,显然过于严苛;其申请财产保全之行为,亦认定为不构成恶意为宜。龙华律师深圳律师认为,之后连续的三次诉讼行为,均针对同一诉讼标的与事实理由,就证据效力分析,杨某的关键性证据——借款证明,经鉴定,形成时间远远晚于落款时间,故其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其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及交付事实,支持其起诉之合理根据显然不足。就生活常理及逻辑分析,杨某在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的前提下还借款给公司等多数行为不符常理。
综上,可认定杨某明知据以提起诉讼的证据不实,所欲证明的事实虚构,其重复诉讼、撤诉及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给李某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故此三次起诉及诉讼保全申请行为构成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