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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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

发布者:刘斯亮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04人看过

1、若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法院不会支持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若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会被视为贷方不要求借方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超出借期仍未归还的借款,贷方可以向借方主张利息,该利息可以计算至借方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

2、若民间借贷各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分情况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民间借贷利率的受保护区域。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至第31条,对于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以外的各项损失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对于已经归还的借款,借款人对于本金以外的各项损失总计超过年利率36%的金额可以要求贷款人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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