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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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间借贷案由的特殊情形

发布者:刘斯亮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43人看过

1、移交资金账户控制权给他人使用,他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移交人交付约定的资金回报的,定性为民间借贷。

这一情形主要是从实质层面关注对于被移交的资金帐户有哪些相关的约定:若不论资金帐户的被移交方如何使用该资金帐户,其都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向资金帐户的移交方交付约定的资金回报,则应当认定为其属于资金帐户移交方通过出借资金帐户这一特殊标的物从而收取资金回报这一特殊利息的行为,其行为特征就属于民间借贷,而不论资金帐户的移交方与接收方是如何约定该行为的名义的。若没有相关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借用或委托理财。

2、若在审理不动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实际起源于民间借贷纠纷,则案件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这一情形主要是从实质层面考虑案件纠纷的性质:不动产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不动产展开,标的物也主要指向不动产,而民间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围绕资金展开,标的物也主要指向资金。法院主要是从实质层面审理案件,而不论纠纷双方如何定义相关纠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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