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斯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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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发布者:刘斯亮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344人看过

一、借条和欠条的不同法律后果

对于借条而言:若没有还款日期,则借条的持有方可以在任意时间向借入方主张归还借款。

对于欠条而言:从出具欠条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欠条的诉讼时效,且两年内必须向对方主张归还欠款或起诉。

二、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章的不同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签章,会产生以下不同法律后果:

1、若签章区域位于借条顶端或者背面或者超出一般人认为借条重要的签字区域的,签章人会被认定为见证人;

2、若签章区域位于借款人签章的同一行,或者是借款人签章之下并列签章的,根据传统交易习惯,签章人会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3、若签章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写明愿意在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况下,愿意代为归还借款的,签章人会被认定为保证人;

4、若签章时间在借款人已无法按期归还借款之后,签章人会被认定为并存的债务人;

5、若签章人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上约定,给双方提供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机会等其他服务,签章人会被认定为居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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