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如何维护才能让自己的财产利益最大化?如何计算迟延期间利息?下面为大家作出详细解释。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条中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文中,解释了迟延履行利息包括的两种形式,以及如何计算问题,欢迎交流探讨具体实践中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