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说明】甲、乙双方系朋友关系,甲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50
万元人民币,后经法院判决,甲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8万元。判决生效后,甲的朋友丙出面,表示自愿代替甲偿还58万元债务,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甲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乙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甲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将丙追加为第三人,要求丙承担偿还58万元债务的义务,法院裁定追加丙为被执行人,最后法院拍卖丙名下房屋一套,甲的财产权益获得了保障。
【律师说法】在借款合同的执行案件中,债权人一方通常苦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自己的财产权利无法得到实现。那么上述的法律规定,其实可以作为我们申请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也是一个保障。在如今执行难的情况下,申请人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最大权益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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