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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彦元律师
执业资质:1320120**********
执业机构: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69号金丝利国际大厦12楼
擅长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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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付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付款”条款的效力
【基本案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6694号]原告: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分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房地产,建设工程查看:767次2016-12-21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