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只有唯一住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可以强制拍卖吗?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以为只有唯一住房,是可以避免被执行的,更有甚者有的被执行人,本来名下有多套房,恶意转让其他住房变成唯一住房。司法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都会以唯一住房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阻碍执行。
其实,现今在金钱债权执行中唯一住房也是可以启动司法拍卖的。只要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法院就可以启动司法拍卖处置房产。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说,即使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没房,被执行人也不存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情形,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唯一住房可以进行司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