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此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现在已经废止。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没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表述。《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本人对此解读是,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先看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首先推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
因此,父母如果想让出资购买的房产为己方子女一方所有,建议出资方父母和夫妻共同签订四方协议,书面约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是对己方子女一方的赠与,所购房产归出资方子女一方个人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个人名下。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