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金涛|时间:2023年12月25日|5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2月1日至同年9月9日期间,申诉人刘X1伙同刘X2(另案处理)往活猪身上注射肾上腺素并灌注自来水使其增重,后屠宰加工对外销售。期间,申诉人刘X受雇于刘X2,协助其向活猪身上注射肾上腺素并灌注自来水。销售生产、销售注水猪肉价值人民币154XXXX8929元。山东省XX人民法院(2018)鲁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刘X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刘X1上诉后,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XX刑终X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4月,辩护律师代理向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202年4月19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2022年6月,辩护律师代理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3年6月6日,决定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23年11月20日出判决,撤销了山东省XX人民法院(2018)鲁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XX刑终XX号刑事裁定书,改判申诉人刘X1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本案系申诉时间较短,大幅度改判轻刑的典型案例,再审开庭时申诉人实际在监狱服刑已经五年七个月,法院改判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基本上是实报实销,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已经是非常成功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