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金涛|时间:2022年10月17日|1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先后十余次在临沂市盗窃废旧不锈钢管、电缆线、铝线等废旧材料,后通过个体废品收购点销售牟利3734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诉请惩处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委托王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对数额提出了异议;同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初犯、偶犯、已积极赔偿被盗公司、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经查,对于2020年10月盗窃价值1900元、1600元的事实,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述数额应从盗窃数额中扣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退赔受害公司,可从轻处罚。综上,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