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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者:胡金涛|时间:2023年12月25日|9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于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3613日被刑事拘留,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于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胡XX,山东国曜琴岛(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X向购毒者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为购毒者介绍认识贩毒者,致使购毒者非法持有毒品,其该行为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系共同犯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的罪名不当,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关于被告人于X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第二起事实中于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于X系一人犯二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在居间介绍购买毒品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于X亲属在本案审理阶 段主动代其缴纳罚金保证金,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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