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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伤害案缓刑辩护

发布者:胡金涛|时间:2019年01月09日|6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尤某(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大官庄村地方全羊馆内,因郑某曾经辱骂过二人,尤某将郑某打倒在地后,被告人刘某持啤酒瓶击打郑某的头部,后又持击碎的空啤酒瓶,将上前保护郑某的梁某的胳膊划伤。经法医鉴定,郑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梁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律师建议:1、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3、当庭认罪、悔罪;4、积极接受社区矫正。

      经开庭审理,法庭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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