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金涛|时间:2019年01月09日|6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梁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某偿还欠款2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被告因经营出现困难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期限为一个月,原告次月即通过被告提供的其个人银行账户及微信号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款项。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起诉的欠款是向被告购买汽车,被告既没有向原告交付汽车,也没有给付欠款,所以原告认为是借款。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及时委托律师,经律师询问后分析案情得知,原告存在主体不适格的重大问题。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向法庭陈述了代理意见,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经过法庭调查后确认,原告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况,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一篇
上一篇
陈某某故意伤害案缓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