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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金涛|时间:2020年07月09日|6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简要案情: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经开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开发的旅游项目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也是区里的重点项目,而且该项目的规划是**街道办事处委托中社科规划设计院进行规划设计的,被告人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要求,按照规划图纸进行施工开挖垂钓园,在施工过程中挖出沙子,但挖出的沙子被告人并没有对外卖出牟利,而是作为开发旅游项目中用于垂钓园的附属建设材料,但因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被告人在挖出沙后也未向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办理开采手续,其行为虽然不合法,但应当属于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范X,如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制止后,被告人不听劝告,继续开挖采砂,才能构成犯罪行为;本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应当直接移交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非法采矿罪进行立案侦查。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案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三、庭审后,辩护人又与检察院公诉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并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检察官进行深度沟通,最终检察院经研究认为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回公诉,并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四、本案无罪辩护成功,并非只有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才是无罪辩护成功,经庭审后,在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检察院能够主动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亦属于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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