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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王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金涛|时间:2020年07月09日|3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临沂市兰山区XX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王XX成立临沂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XX纠集被告人王XX和禹X、陈X2(以上两人另案处理)、修**、胡X(以上两人在逃)等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殴打和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方式,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帮助他人向康X、张X等人索要债务,形成了以被告人王XX为首,被告人王XX为重要成员,多人参与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点评:

1、本案属于涉黑涉恶犯罪,辩护人提出的“王X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坦白、认罪悔罪,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XX、王XX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且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二被告人均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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