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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对于订立合同过程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发布者:陈军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697人看过

合同双方对于订立合同过程知晓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缔约过程中,经过双方的谈判磋商,一方可能会知悉对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如果擅自使用就会给对方造成损失,合同法为保护商业秘密就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法律规定是对缔约当事人承担保密义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凡是知道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都必须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向他人泄露,也禁止自己不正当地使用。这是因为,商业秘密和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一旦失密,将会造成重大损失。基于缔约的需要,当事人开诚布公进行谈判、缔约,一旦掌握了对方的上述秘密,就必须负有保密义务。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当事人,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向他人泄露该秘密或者自己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凡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当根据缔约或者合同发展的不同阶段确认。如果发生在缔约过程中,为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发生在合同无效阶段,构成合同无效责任;如果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构成违约责任;如果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则构成后契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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