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签署过银行贷款合同的人都知道,银行的贷款合同是有非常多的合同条款的,同样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房地产商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条款都非常多,很多人甚至都看不懂,而且这些合同除了主体合同以外,还有一些列的合同附件、补充协议等。现实生活中,为了避免争议,对于大宗商品的买卖和长期履行的合同,一般都建议签订书面的合同,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清晰,避免双方产生争议。
合同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条款?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条款是表达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的具体条款。合同应当包含的合同条款是: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表达的是合同主体的内容。
(2)标的,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需要明确写明物品或服务的名称,使合同的标的特定化。
(3)数量,是度量标的的基本条件,应当确切,确认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
(4)质量,也是度量标的的条件,重要性低于数量。
(5)价款和报酬,价款一般针对取得物而言,报酬一般针对取得服务而言,无偿合同不存在价款和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履行的时间规定,履行地点是确定合同义务履行的区域概念,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履行的具体方法。
(7)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在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所应当承担的合同法上的不利后果。
(8)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在将来合同发生纠纷应当诉诸何种方式和方法予以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条款中除了标的和数量外,其他条款都并非必备条款,缺少部分条款并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