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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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可成立劳动合同?

发布者:陈军玉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1080人看过

2021年最高法刊登的最高院对该文的解答:


根据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民一庭庭长)、刘敏、于蒙、危浪平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就以上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表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观点,对于上述疑问,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终止;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随意终止。



在此之前:人社部和广东省高院均认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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