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高法刊登的最高院对该文的解答:
根据最高法院出版物《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民一庭庭长)、刘敏、于蒙、危浪平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就以上焦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表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观点,对于上述疑问,分为两种情况来处理: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终止;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随意终止。
在此之前:人社部和广东省高院均认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