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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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婚姻编及婚姻编司法解释十二大问题律师精简解读

发布者:陈军玉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1084人看过


 

一、禁止婚外同居(包养情人)

 

1.重婚罪


婚外同居,违反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可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是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亦构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姘居关系,不能认为是重婚。(详见本人写的关于重婚罪的认定)

 

2.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婚外同居,但如果依法不构成重婚的,也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婚外同居难保乌纱帽


婚外包养情人也是违法行为,包养情人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甚至发生情杀、仇杀、自杀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婚外包养情人既然是违法行为,就可以通过党纪、政纪等多种手段处罚。

 

 

二、领证夫妻和结发夫妻

 

  1.法律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年满二十二周岁,女年满二十周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通俗的说领证了才是夫妻,过门了或者喝喜酒了都不算。

 

     2.事实婚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的规定 199421前,男女均达到结婚年龄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事实婚,除此之外都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方可认定为夫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三、三种情况下,男女双方领证了,婚姻却无效

 

1.重婚(重婚者,后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而且需要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一个人不能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第一,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第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3. 未到法定婚龄

 

这个好理解,实质上未达到法定婚龄,一般也无法领取结婚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自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的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4.无效婚的诉讼程序

 

重婚的,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由当事人或者近亲属提起

禁止结婚的,由当事人或近亲属。

 

 

无效婚原告起诉后不得撤诉,必须依法作出判决,婚姻关系不得调解,涉及财产和子女的可以调解,另行制作调解书。

 

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确认婚姻无效。

 

四、哪些情形下,婚姻还可以反悔?

 

1.胁迫婚(胁迫行为终止或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良好,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所以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与被收买的妇女登记结婚的,是否可以按照胁迫婚或者无效婚处理?笔者认为,如果被拐卖的妇女在人身自由恢复后,自愿维持婚姻关系的,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2.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后则可能传染给对方,或者传染、遗传给下一代,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因此,为了配偶和子女的身体健康,如果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就不能隐瞒,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结婚登记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哪些属于重大疾病?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不过,按照1994年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所谓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所谓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所谓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3.胁迫婚提起撤销的原告只能是当事人本人

 

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外,视为共同共有。

 

 

五.婚前同居需谨慎

 

1.何为同居关系?

 

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随着社会风气的开放,伦理观念的转变,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非法同居,是非法同居。根据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三种情形下,结婚彩礼可要回

 

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结婚彩礼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要求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七.何谓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八.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九.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

 

1.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死亡而消除: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特殊情况下,不离婚也可以婚内析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关于“重大疾病”,本条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疾病是否认定为重大,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医学上的认定,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划定范围,一般认为,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等,或者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十一.什么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夫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任一时间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双方合意,也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原约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或者所作约定无效,就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即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十二.离婚要冷静

 

1.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3.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害,使无过错方得到救济和慰藉,保护无过错的合法权益。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当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还具有制裁实施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当事人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既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赔偿,也应当包括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赔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判定赔偿数额。

 

4.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子女扶养费的标准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十三 . 只关风月


让我们来一起重温关于婚姻的经典语录,从他们的感悟中去思考和追寻幸福婚姻密码


柏拉图:“如果,不幸福,不快乐,那就放手吧;如果,舍不得,放不下,那就痛苦吧。


苏格拉底:“好的婚姻仅给你带来幸福,不好的婚姻则可使你成为一位哲学家。


高尔基:“婚姻是两个人精神的结合,目的就是要共同克服人世的一切艰难、困苦。


莎士比亚:“草率的婚姻少美满。


张爱玲说:“婚姻若是为了维持生计,那婚姻就是长期卖淫。


钱钟书:“婚姻是一座围城,城外的人想进去,城里的人想出来。


巴菲特曾说“我年轻时曾与我们州最漂亮的女孩约会,但最后没有成功。我听过她后来离过三次婚,如果我们当时真的在一起,我都无法想象未来会怎样。所以,其实你人生中最重要的决定是跟什么人结婚,在选择伴侣上,如果你错了,将让你损失很多,而且,不仅仅在金钱上的。


比尔盖茨说:“他一生中最聪明的决定不是创建微软和大举慈善,而是找到合适的人结婚。

     

 

(作者:陈军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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