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盾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107037871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湖南茶陵县和吕电站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一案法律意见书

作者:汤盾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7日分类:法律意见书浏览:60次举报


律师法律意见书

 

茶陵县人民政府:

湖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茶陵县严塘镇和吕村黄沙田组村民的委托,指派汤盾律师担任和吕电站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现依据有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求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茶陵县人民政府未按法律规定程序和补偿安置标准进行征地,未依法履行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案和吕电站属于茶陵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须按法律规定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理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征地方案应由茶陵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茶陵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茶陵县国土局组织实施。但至今茶陵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律规定职责,而是由严塘镇政府负责拆迁安置补偿等征地工作,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

二、 严塘镇政府不是合法的土地征用主体,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实行大包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其征地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正如前文所述,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严塘镇政府不是合法的土地征用主体,其征地行为包括补偿安置不具有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08年3月28日《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明确指出:“严塘镇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实行大包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严塘镇政府作出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株洲市国家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00]10号文)规定,更远远低于《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06]20号文)规定。严塘镇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引发了该组农民不断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 请求茶陵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征地,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株洲市有关文件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安置,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03年5月9日下发的《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文)等文件精神:“依法制定和审查征地方案,落实补偿费用,拓宽安置途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按照法定的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征地审查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行使征地职能。”又明确指出“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征地补偿,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申请用地单位补偿不到位,不得使用土地。”

因此,建议茶陵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并按照《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06]20号文)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茶陵县人民政府,加强征地管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党和政府都十分关心和强调的问题。正如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都要严肃查处。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落实涉及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依照法律和政策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土地征收征用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特提出以上法律意见,请求茶陵县人民政府妥善处理,并盼复!

 

  湖南**律师事务所

汤盾律师

2008年7月8日

 


汤盾律师 已认证
  • 执业20年
  • 13107037871
  •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20年 (优于98.5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3.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874分 (优于76.0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篇 (优于95.71%的律师)

版权所有:汤盾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8128 昨日访问量:6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