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薛先生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并购置房产、车辆和股票等有价证券若干。薛先生在婚前与他人共同创立A公司并由薛先生主导经营。2015年5月,薛先生选择退居幕后,将其名下公司股权70%全部变更登记至李女士名下,李女士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另两名股东各持有15%股权。 2018年初起,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矛盾升级,薛先生向李女士提出离婚,因双方关于财产分割争议较大,薛先生遂于2018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70%股权归薛先生持有,而在离婚纠纷二审审理期间,李女士在其股东身份待定的情况下,擅自召开仅有其一人参加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依据该方案要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并转移公司资产至其个人账户。 李女士上述行为侵犯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维护公司和其他两名股东的合法权益,薛先生和该公司另两名股东委托齐家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后,齐家律师首先收集了李女士召开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公司章程,经分析后发现: 首先,李女士召开的股东会仅有其一人参加,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及利润分配方案也仅有李女士一人签字,违反了公司法和A公司章程规定,故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A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因此,涉案股东会的召开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 其次,李女士召开股东会时其股东身份尚处于待定状态,在此情况下,其擅自召开股东会,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在李女士与薛先生离婚诉讼中,一审法院判决李女士名下A公司的70%股权归薛先生持有,该案二审审理期间,李女士在已经知道一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仍擅自以公司大股东及执行董事身份召开股东会,并未经审计自行作出向自己分配巨额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明显有主观恶意。 综上,齐家律师围绕上述要点详细制定了诉讼方案,确立该公司另两名股东为原告,将A公司列为被告,李女士列为第三人,并进行案例大数据检索,在此基础上,收集整理了全面的证据材料,做了充分的诉讼准备。 办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定涉案股东会决议及利润分配方案不成立。 法院认为,虽然李女士所持表决权为70%,但公司另外两股东未参加股东会,不符合该公司章程对股东出席人数过半数的特别规定,涉案股东会的出席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且认为李女士在其股东身份待定的状态下擅自召开股东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滥用“股东”权利,股东会决议应认定为不成立。 齐家说法 本案系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滥用股东身份,擅自召开股东会,企图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案涉案股东会的召开系发生在李女士与薛先生离婚诉讼二审审理期间,即使李女士在召开股东会时仍为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但李女士在知晓一审判决其名下公司股权归薛先生所有的情况下,仍擅自召开股东会,并未经审计自行作出向自己分配巨额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是滥用其股东身份的行为。 公司股东的离婚大战,往往牵连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在股东尤其大股东的家事纠纷处理中,还应考虑到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因此,对于公司股权的安排应当做好事前规划,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等方式做好防范,从而将股东婚姻关系变动给公司运营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