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孙先生与王女士于2000年3月认识,于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二人于2006年生育一名子女,后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
王女士于2004年5月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首付出资由王女士支付并一直由王女士偿还贷款。2008年5月该房产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孙先生于2012年出具一份声明书,表示该房产归王女士所有。
后因感情不和,王女士提出离婚,孙先生不同意,双方关于该房产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孙先生主张该房产为其与王女士共有,而王女士认为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在两人各执己见的情况下,孙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二人共同财产并要求王女士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王女士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委托了齐家律师代理案件。
办案经过
齐家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男方于婚内亲笔书写声明,表明涉案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该声明被法院采纳,则房产被认定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但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到,该声明的形成背景在于男方实施家暴行为对女方出具类似“保证书”的文件,且系男方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因此存在文件内容是否代表男方真实意愿的争议;而文件未经女方签字,是否构成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此,齐家律师针对本案制订了如下诉讼方案:
在本案开庭前,齐家律师进行了充分的庭前准备,详细制订了庭审提纲,对庭审过程中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列举并提出应对策略。开庭后,对案件所有情况重新进行梳理,形成最终代理意见提交法院,再次强化了我方的代理观点。
办理结果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我方主张,认可男方出具声明系男方真实意愿,并据此认定涉案房产为女方个人财产,驳回了男方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男方虽不认可该声明内容,但未举证证明该声明违背其本人意志,男方也确认系其本人书写,因此,认定该声明系男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定案依据。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为女方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齐家说法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男方出具声明的性质认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男方出具的声明,仅为男方个人书写,且没有女方的签名,形式上并非严格的协议,但该声明已经表明声明人的具体身份及明确的约定事项,男方庭审中承认该声明系其本人书写,并且男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出具声明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协议无效或撤销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声明属于男方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该声明实质上是双方对涉案房产归属达成的书面约定。
齐家律师提醒,法律赋予夫妻对双方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权利,在进行财产约定时需注意:
第一,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在签署前要确认约定的财产内容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签订协议如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需要及时保留证据并及时启动司法程序撤销相关协议。
律师建议,婚内财产协议事关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大利益,需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订,以最大化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