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买房结婚,但是又担心日后离婚,对方要分走一半。
因此有越来越多的人会在婚前买房,来规避此类情况的发生。
而本案是男方婚前独自买房,但却登记在了配偶的名下,且配偶也参与还贷,一旦离婚,房子又该如何分割呢?
【案情回顾】
冯先生和梁女士在2013年相识,两人都互有好感,很快坠入爱河。
次年,为了能够拥有一个属于两人的温暖爱巢,冯先生在父母承担首付的支持下,购买了房产A,登记在梁女士名下,之后由两人共同还贷。一切都像是精细规划好了一样,两个月后,冯先生和梁女士登记成为了夫妻。
婚后没多久,他们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一位可爱的女儿。
为了升值产权,他们又按揭购买了房产B,登记在梁先生名下。
能够在大都市拥有两套房产,这样的家庭十分幸福,但在幸福的表象下,也会藏有外人所不知的苦涩与辛酸。
婚后五年,梁女士渐渐觉得自己和丈夫之间有了距离感,同一房间,两人仿若处在两个世界,一番调查后,发现冯先生有了婚外情。梁先生的这段隐秘的恋情旷日持久,不知消耗了家庭的多少财力,让梁女士心力交瘁。
心灰意冷的梁女士委托齐家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分割两套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AB两套房产的分割,双方均主张A房产的所有权,冯先生要求扣除A房产中其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后再行分割。
【办案经过】
齐家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梁女士了解案情,针对案件的争议点详细制定了诉讼方案。双方关于房产分割的主要争议在于:
第一,A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房产虽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前,男方父母亦有出资,但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有,各享有50%产权,已经明确了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父母出资部分也系双方共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此后,双方未再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达成新的书面约定,因此,离婚时该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双方均主张A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如何判定房产归属。
A房产的地理位置优越,面积大而且是精装修,B房产系毛坯房,在双方均主张A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应当综合房屋登记、使用等情况,遵循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对房产所有权归属进行判定。同时A房产是学区房,房产的归属还应当结合孩子抚养权归属进行认定。
通过以上分析,齐家律师对男方提出的扣除父母所出首付再分割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在房产归属上,结合孩子应由女方抚养的实际需要、房产登记情况及物尽其用等原则,通过一系列举证,综合论证了A房产归女方所有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办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A房产归女方所有,B房产归男方所有,由女方按照双方确认的房产价值对男方进行补偿。
法院认为,《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涉案两处房产的财产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A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有且各享有50%产权。此外,A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男方父母对A房产首付款的出资可以视为向男女双方的赠与,因此对男方要求扣除父母首付款出资后再分割的主张不予确认,并根据两套房产登记情况,将A房产判归女方所有。
男方提出上诉,并以房产价值显著提高为由要求对房产价值重新进行评估,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维持一审判决。
【齐家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对双方婚前及婚后取得财产的归属达成的书面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男方父母对A房产的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本案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该出资系借款,那么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男方父母可以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而依据该协议的约定,男方父母的出资性质的认定并不影响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在本案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上,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时,可以采取竞价方式,由价高者取得房产所有权并对对方进行补偿,而当双方不同意竞价时,应当综合房屋登记等情况,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所有权归属的认定。在本案房产价值的确定上,双方在一审审理期间,已就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作为确定房产分割补偿金额的依据,而男方在二审审理期间,提出因房产升值要求重新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