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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和普通婚姻到底有哪些不同,一文教你认识涉外婚姻中的趣事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707人看过


我们都知道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纠纷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环节。如果夫妻双方均是我国的公民还好,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然而,如果夫妻双方或者夫妻一方是外国人,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将会导致我国的法律和别国的法律发生冲突。这个时候需要适用哪一国法律呢?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涉外夫妻财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这也是一个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即先进行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但是只能选择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法、国籍国法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如果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但是,这个第二十四条有个缺陷,就是如果没有共同国籍时怎么办呢?《法律适用法》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因此在所有条件都没有具备的情况下,我们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其适用的法律。

以上便是关于涉外离婚财产分割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有关涉外婚姻相关的知识,可以移步至小齐其他的文章,获取最新最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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