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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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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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个案例告诉你,夫妻个人婚前房产,产生的收益到底能不能分割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444人看过

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推进,现在人们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婚姻中,人们往往愿意在婚前将自己的积蓄换成一套房子,作为自己的婚前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对于这样一套婚前房屋,在婚后如果进行出租,出租所得的收益应该属于一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近日,上海一中院审理的一起上诉案件中就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小林和小光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前小阳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子,其中贷款20万元。2016年起开始还贷,同年4月,夫妻二人合计,不如以租养房,便将房子租出去,以租金偿还贷款。

就这样过了三年,到了2018年,夫妻二人因为生活矛盾,产生了隔阂,双方决定分居。分居后不久,小龙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小阳房子的增值部分以及婚后共同的还贷。而小阳辩解称,这个房子是自己婚前买的,属于自己个人财产,而且婚后的贷款也是以房屋租金的形式归还,没有额外借用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需要参与分割。

而在审理结果上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出现了一些差别,一审法院认为租金是房屋的孳息,租金的性质与房屋是一致的,都是小阳的个人财产。但是对于2015年至离婚诉讼期间的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因此对于还贷金额和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不同,属于经营性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以租金来抵债的则就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还贷,因此对于婚后还贷和自然增值上,应当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看完这个案件,小齐不禁感叹,婚姻法律里面的“套路”还真是多呀,如果要想完全保障好自己的婚前财产,应该及时的向律师进行咨询,让专业人士来为自己的权利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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