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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债妻子来还?请别担心,以下情形只为个人债务

发布者:李玮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1226人看过


踏入了婚姻,谁都希望另一半能够陪伴一生,但现实有时就像一个玩笑,期望会破碎,收获的是沉甸甸的代价。

更要命的是,和他结为伉俪,以后要同担代价,另一半欠得债,也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比如本来是丈夫在外欠得债,最终由妻子来还。

听到这里,是不是绝望到都有点恐婚了?

请别太过担心哈,在有的情形下,即便是婚内,也是个人债务,不需要你承担一分一毫。

具体请听小齐细细道来:

一、夫妻的共同债务

常见的夫妻债务的规定,是指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到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同时,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的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时区别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个人债务的清偿只涉及夫妻个人,而不会导致另一方也承担责任。夫妻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是夫妻的个人债务,由所负债务的夫妻个人偿还。但是,该笔债务是因为结婚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双方在婚后以一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也有有例外:一是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四种情况,即: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以上便是小齐为你带来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知识。在离婚时,我们对于自己的合法财产需要尽力争取,对于不属于我们的债务,我们也要去否认,这样,才能保护我们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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