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与唐小姐两人是一个地方出来的,可以说是老乡。二人都在外打工漂泊,在彼此依赖之中互生情愫。
2016年7月,赵先生不愿意与原配妻子离婚,两人产生矛盾分手。
同年12月。唐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先生偿还借款20万,同时出具了一份由赵先生亲笔书写的借条。
而赵先生则辩称,这张借条是他被迫签下的,是当时分手时唐某以分手作为条件逼迫他写下的,他没有从唐某那里得到过任何借款,而且之后也用自己全部全部存款共计5万元补偿给她。
由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唐小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仅仅凭借一张借条没有任何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实际的借贷关系。
那么本案中,唐小姐为什么会输掉官司?
一、分手费不存在法律依据,不受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此,情侣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一方可以对这部分财产向对方请求分割。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分手费”并不属于该范畴之内。所以,“分手费”是不存在任何法律依据的。
在分手时,通过借条或者分手协议的形式要求对方给付钱财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借贷事实
在本案中,唐小姐是用让赵先生“打借条”来索要分手费,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借款。
但唐小姐忽略了一点:在借贷纠纷中,借条证据很重要,但并不是唯一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时,往往会审查借条是否形成事实。要依据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结合借贷的金额、借款人的支付能力,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交易的细节进行一个全面综合的判断,绝不会仅仅依据一张借条就作出判决。
强行逼迫对方给付分手费算是敲诈勒索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方式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索要分手费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以恐吓、威胁、要挟的方式索要分手费,是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费。
遇到“前男/女友”索要分手费怎么办?
如果对方采取威胁要挟方式来向你索要的,首先要报警处理;如果分手时写下“分手协议”、“借条”之类的文件,对方拿着文件来索要的,直接拒绝;如果对方还是不依不饶,拿着这张“借条”去起诉的,积极应诉。最好先准备一些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是约定的分手费,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最后,齐家律师团队还要提醒一下,分手费是违反公序良俗,被道德所摒弃的。法律是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分手费不在此范畴。如果是小情侣之间你情我愿,法院也不会强加干涉,但一旦起诉至法院,法院是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