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张某和赵某系夫妻,结婚多年后育有一女。2016年7月,他们的女儿小丽被确诊为患有先天性白血病。两夫妻在某个网络募捐平台上筹款,共筹得18万余元。在筹款之前,夫妻俩与平台签订了众筹协议,明确规定了这笔捐款只用于女儿小丽的治病。2017年1月,小丽去世,治疗一共花费捐款11万余元。剩下的7万余元的最后归属引起了争议,最后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
案件中,张某夫妻是否能继承这笔爱心捐款,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夫妻俩作为女儿小丽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对她的财产进行继承,因此张某夫妇是可以继承这笔爱心捐款的。
第二,这笔爱心捐款是具有公益目的,并不属于小丽所有的个人财产。所以张某夫妇是不能继承这笔捐款的。
【齐家观点】
相比之下,齐家团队更加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赠与合同角度来看,张某夫妇在众筹之前已经和该募捐平台签订了约定,明确约定了这笔捐款仅用于小丽的治病捐款。合同目的是为了帮助受赠人走出困境,即给小丽治病救命而非让受赠人及其亲友从中获取利益的。如果受赠人去世了,但捐款还有剩余,则其合同的目的得不到实现,这部分捐款也就不能挪作他用。在这一方面,法律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讲,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才能被继承。那么可以被继承的财产首先要获得所有权,捐赠款物所有权人是募集人,小丽是没有所有权的,那么她的继承人也就不存在继承捐赠款项这一说法。
综上所述,爱心捐款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