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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与被告B、C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淑芬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3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宋永爱与被告梁时汉、梁文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双民一初字第789号 原告宋永爱。 委托代理人贺华元,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时汉。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淑芬,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文奇。 原告宋永爱与被告梁时汉、梁文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宋永爱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燕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军辉、朱永康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5日、2014年3月25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舒湘平担任记录。原告宋永爱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华元、被告梁时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建设、胡淑芬、被告梁文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永爱诉称:原告于1993年在永丰镇红旗村塔桥组建有一栋两弄两层房屋,1996年加高为四层。二被告于1995年在原告房屋的左侧和后面建有“7”字形房屋(前面一层、后面二层),2011年,两被告拆除“7”字形房屋,仍建成“7”字形四层带顶框架式楼房。因为二被告房屋紧邻原告房屋基脚、将原告房屋的基脚挖松、楼层过高、压力过大,导致原告房屋基脚沉降,导致原告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缝,构成C级危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迅速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双峰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双房鉴字(2013)第6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用以证明原告房屋安全程度等级为C级,房屋损坏的原因是基础不均匀沉降,抗剪、抗弯强度不足,建筑质量不好,抗拉、抗剪强度不足等造成的事实; 2、原告宋永爱向本院申请对受损房屋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大司鉴中心(2013)建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宋永爱的房屋损坏沦为C级危房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地基基础产生了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房屋不均匀沉降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房屋东侧后建房屋的邻近新建(基础相距过近)。房屋设计建造不规范、后期增层和在自然环境下结构性能正常退化或材料正常老化对房屋损害的出现也存在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湖南省加固行情、考虑当地实际情况,该房屋加固修复改造总费用为50300元。 被告梁时汉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房屋出现裂缝的原因是其自身房屋基础较差、建筑质量差、引起的,与被告建房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时汉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3、被告梁时汉的委托代理人对证人朱清玫的调查笔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建房时,没有动过原告房屋的基脚的事实; 4、照片及视频若干,用以证明原告房屋与被告房屋相邻的墙体没有裂缝,原告房屋损坏与被告建房无关的事实。 被告梁文奇辩称:自己房屋不与原告房屋相邻,原告房屋损害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文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梁时汉认为作出该鉴定报告的机构和人员均无相应的资质,不予认可,被告梁文奇认为原告房屋损害与其无关,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梁时汉的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证据1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梁时汉认为该鉴定没有查清基本事实、缺乏相应依据、存在明显错误,不予认可,被告梁文奇认为原告房屋损害与其无关,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双方委托专业机构所作的专业鉴定,符合法定程序,二被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本院对此证据予以认定。 对被告梁时汉提交的证据3、4,原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持异议,对证据4的关联性持异议,被告梁文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梁时汉提交证据3、证据4是为了证明原告的房屋损坏与被告建房无关,而原告的房屋损坏原因有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据3、4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此二份证据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邻而居。原告宋永爱于1993年在永丰镇红旗村塔桥组建有一栋两弄两层房屋,2002年加高为四层。二被告于1995年在原告房屋的左侧和后面建有“7”字形房屋(前面一层、后面二层),2011年,两被告拆除“7”字形房屋,仍建成“7”字形四层带顶框架式楼房(第一层各自一个门面、第二层归被告梁时汉、第三层归被告梁文奇、第四层各自一半、被告梁时汉一侧与原告宋永爱的房屋相邻)。现原告房屋存在整体向东(即二被告梁时汉、梁文奇房屋一侧)倾斜的趋势、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缝,构成C级危房。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大司鉴中心(2013)建鉴字第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宋永爱的房屋损坏沦为C级危房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地基基础产生了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房屋不均匀沉降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房屋东侧后建房屋的邻近新建(基础相距过近)。房屋设计建造不规范、后期增层和在自然环境下结构性能正常退化或材料正常老化对房屋病害的出现也存在一定不利影响。建议采用压力注浆、钢筋网砂浆等方法对房屋地基基础、开裂墙体等进行加固修复整改,本建议措施可将被鉴定房屋结构性能恢复到原有(东侧房屋建造前)水平。根据湖南省加固行情,考虑当地实际情况,该房屋加固修复改造总费用为50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争议的焦点系原告的房屋裂缝原因与二被告建房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原告宋永爱的房屋损坏沦为C级危房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地基基础产生了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房屋不均匀沉降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房屋东侧后建房屋的邻近新建(基础相距过近),但原告房屋损坏还有其自身的原因,原告宋永爱的损失合计50300元,故原告宋永爱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房屋损坏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被告梁时汉辩称原告房屋损坏不是因为被告建房所引起的,不同意对原告的房屋损坏进行赔偿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的房屋是一个整体结构,对被告梁文奇提出自己房屋未与原告房屋相邻,自己建房没有损坏原告房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迅速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诉讼请求,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采用压力注浆、钢筋网砂浆等方法对房屋地基基础、开裂墙体等进行加固修复整改,本建议措施可将被鉴定房屋结构性能恢复到原有(东侧房屋建造前)水平”,故对原告宋永爱此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时汉、梁文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宋永爱的房屋损失30180元。 二、驳回原告宋永爱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原告宋永爱负担560元,由被告梁时汉、梁文奇负担840元,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宋永爱负担6000元,被告梁时汉、梁文奇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燕璋 人民陪审员胡军辉 人民陪审员朱永康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舒湘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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