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淑芬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5日 4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湖南省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湘润天下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321民初82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XX内,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双峰县湘润天下大酒店,住所地双峰县永丰XX, 负责人A,该酒店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B9年 (优于54.23%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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