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贵仁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律师教你怎样进行民事财产保全

发布者:金贵仁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1705人看过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

但在现实生活中,看起来越是简单的事,往往越是“扯不清”。

多年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案例屡见不鲜。不少“老赖”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人名单”的措施,虽有一定效果,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老赖”现象的存在,让胜诉者深陷伤痛和困境,让法律变得苍白和无奈。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途径保障其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实现。为了这一目最终能够实现,民事财产保全可以说是一种非常必要和有效的手段。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我国民事财产保全程序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

虽然该规定的具体生效时间还未确定,但笔者还是结合此规定,整理了民事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和大家一起来分享。

那么,怎样才能尽可能的实现权利,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钱”呢?


民事诉讼当中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民事财产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如果具备条件,权利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应尽量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



民事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财产保全根据申请的时间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两类。

一类是诉前财产保全,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类是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从数量上来说,诉中财产保全占多数。


民事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一)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1)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3)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4)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5)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二)关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

1、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必须提供担保;而诉中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包括:

(1)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2)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

(3)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于担保数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1)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2)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3)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4)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5)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三)法院立案庭或业务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进行保全,当事人需交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财产保全费用。

(四)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五)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还有一个特殊规定,即申请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三十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法院将会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呢?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

从法律上来说,查封和冻结含义是相同的,都是由法院工作人员在有关单位办理一定的手续,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固定被告的财产权利,使其无法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或限制其使用。主要区别在于:查封主要适用于有形状的物体,而冻结主要适用于无形存在的财产权利。

对已经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在先的财产,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冻结)。轮候查封(冻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时,以先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为准,后办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轮候处理,暂不生效;待前一手续解除后,轮候手续则自动生效。轮候查封(冻结)不影响在先查封(冻结)的效力;前一查封(冻结)后将财产处置的,则轮候查封(冻结)失效。轮候查封(冻结)可以进行多轮。


为何法院可不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全部保全?

法院保全被告的财产总额不能明显超过本案的涉案金额。否则,对被告的合法权益将是严重的损害。

因此法官在保全过程中会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来防止明显超出涉案金额的保全。基于此,申请人对法官限制超出涉案金额保全的行为亦应予以支持,并尽量选择金额大、价值高、容易变现、保全作用明显的财产进行保全。


小技巧:如何及时、准确地查找财产线索?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首先,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注意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7、根据相关公告,查询被告持有的知识产权情况;

8、若是当事人确实查不到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线索又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十一条规定: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民事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民事财产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没有终期的,一般都维持到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之日止。不同种类的财产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维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没有采取续封或者续冻措施,保全措施将自动失效。因此,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关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时间。需要继续采取续保措施的,最好应在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及时安排续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具体期限为: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另外,若申请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具体生效时间还未确定,但是该规定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部分的规定较为原则、执行中尺度不一等缺陷,这无疑使民事财产保全可操作性更强,是巨大的进步

本推送第二篇附该规定具体内容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