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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砸运钞车被枪击身亡:律师带你走进神秘的运钞车

发布者:金贵仁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3日|分类:刑事辩护 |919人看过

事件回顾

据媒体的相关报道,2016年10月27日12时左右,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的一辆押运车在执行押运任务中,行驶至长安镇乌沙工业区路段,一名黄姓男子一直紧贴运钞车并使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有目击者称该事件起始原因是运钞车与该男子发生碰擦,该男子非常气愤,遂一直拿着砖头追打运钞车想讨一个说法。

随后,东莞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调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对涉案押运员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事情具体经过仍需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核实和调查。


网曝现场图片

“东莞运钞车枪击致死”事件不禁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神秘的运钞车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运钞员是否具有持枪资格?

运钞员如果具有持枪资格,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射击?

假设以上的案件具体情况属实,运钞员枪杀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律师普法一:

走进神秘的运钞车

作为普通群众的一员,每每看到有持枪人员守护的运钞车,总会觉得又森严又紧张,感觉稍微靠近一点点,都会有生命危险似的。那么运钞车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

其实,对于钞票的运送,央行都是自己运输方式,跨省用火车,省内往往用一个车队。

而我们平时最常见的运钞车,基本上都是各商业银行外包给当地商业押运公司的运钞车,这些车负责各行网点与各行金库、各行金库与国家金库之间的运输。也有一小部分由银行自己的安保部进行运钞。

对于运钞车的安全问题,单看运钞车的外表就知道了,车身被厚实的钢板、防弹玻璃等团团包裹,车辆安装有各类车身稳定系统,连轮胎都是专门特制的。所以,要想轻易破坏运钞车是很难的。


律师普法二:

运钞车人员持枪的合法性

我国是不允许普通公民持枪的,不管是手枪、步枪、猎枪还是气枪。只有法律规定的特殊人员才允许随身佩戴枪支。

那么,运钞车的押运人员是否属于可以配枪的特殊人员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当中也明确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可以依法携带和使用枪支的。但是要想成为一名可以配枪的合格的押运人员,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2)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3)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4)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6)拥有持枪证件。

   一般一辆运钞车会配备4-5人,包括两名可以持枪的保安人员,一名司机和1-2名业务员。并且为了保证所运钞票的绝对安全,运钞员在事前对于运钞时间、运钞地点、押运金额等等都是不知情的。押运的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必须随身携带持枪证、枪弹等。

任务执行完毕后保安人员要清点弹药,并把其所持枪支和持枪证一起上交回公司。


律师普法三:

运钞车人员使用枪支的情况

那么,持枪的运钞车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进行射击呢?

我国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守库、押运人员负有特定任务,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武器:

(1)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2)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3)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4)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并且,守库、押运人员在面对以上四种情况的时候,对不法侵害人开枪射击只限于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慑服的表示,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应即停止射击;事后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本行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守库、押运人员为保卫国家财物使用武器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其他无关人员。


律师观点

正当防卫?故意杀人?

了解了运钞车的情况、运钞员的相关职责和权利之后,笔者想和大家一起再回过头来分析一下“东莞运钞车枪杀”事件。

据媒体的相关报道,在该事件当中,黄某存在拿石头追砸运钞车的行为,现场目击者称也听到了黄某砸车的声响。那么黄某的这一行为能否成为押运员向他开枪射击并导致其死亡的合法理由?押钞员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涉嫌构成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出了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需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呢?

1、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了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若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事件中,押钞员的枪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键是看押钞员的人身及押运的财产是否遭受紧迫、严重的现实威胁。

黄某虽然有拿石头追砸运钞车的行为,但就运钞车本身而言,其坚固的车身几块石头是不能轻易砸坏的。根据媒体的报道,该事件发生在视线良好的中午,运钞车又行驶在人流较密集的街道,且黄某追砸运钞车持续时间较长,从常理判断,黄某抢劫运钞车的可能性不大,其行为也应该不至于对押运人员的人身及所押运的财产造成紧迫的危险,非开枪射击不能制止。

诚然,押钞员押运大笔的现金或贵重物品,其精神压力也是巨大的。但即使黄某的追砸行为使押钞员感到紧张或感受到威胁,根据《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押运人员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情况下,必须先对黄某进行口头或者鸣枪的警告,在确实无效的情况下,即便开枪射击,也应当只限于使黄某失去侵害能力,而非一枪毙命。

至于押钞员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杀人,主要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1)如果黄某的行为系抢劫或者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那么押钞员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2)若是黄某追砸运钞车事出有因,押钞员也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黄某并不能对其人身和财产造成紧迫、严重的现实威胁,在押钞员未按规定对黄某进行警告的情况下直接开枪致其死亡,那么押钞员就涉嫌故意杀人了。当然,该事件性质的认定还需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


生命权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基本人权,在宪法确立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明显较高的位阶。其中“生命权又为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对生命权的剥夺,必须是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或经依法审判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才可为之。

黄某的死让人惋惜,也值得人们深思,人死不能复生,无论何种情况和原因,在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一定需要慎之又慎,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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