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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定要注意,否则可能“占理却赢不了官司”

发布者:金贵仁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13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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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民主法制的进一步推进,当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同时国家也鼓励通过司法途径息纷止争。

但是在诉讼的时候,老百姓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对诉讼请求的疏忽,表面上看来是“铁板钉钉”的事情或者“必赢无疑”的官司,反而却输了或者面临败诉的风险,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主要原因就是其诉讼请求不正确或者错误。

笔者通过以下案例以及对该案的分析,重点阐述一下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因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有必要对原告提个醒,希望对自己所提的诉讼请求慎之又慎,毕竟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判决结果具有重大的决定作用。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所有读者有所裨益。


案件分析

2010年11月16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预售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8799543元,房屋交付期限为2011年12月30日前。

合同第九条关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90日(含),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已付款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第十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约定: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基础设施于2011年12月30日前通水、通电、通气;如果在约定日期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处理:除能源部门原因外,甲方在30日内整改以达到使用条件,如果超过30天仍未达到使用条件的,甲方向乙方按日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完成。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也实际入住所购买房屋多年。但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至今原告使用临时的电和商业用水,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642327元等诉讼请求,但是在事实与理由当中又阐述所购买房屋水、电未通的事实作为索赔依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代理人提出一个观点,原告的诉讼请求错误,其所诉请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不存立,开发商早已经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且原告也已经入住多年,合同中约定了两种责任,一种是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房屋水、电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该两种责任属于不同的违约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同。

虽然原告在事实与理由中陈述的是水、电未通的违约责任,但是其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后来法院采信了被告代理人的观点,建议原告撤诉,否则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过原告权衡利弊后,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至此本案暂告一个段落。


律师观点

该案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 要求法院予以判决支持的诉讼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民事案件中诉讼请求的重要性

民事案件审理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作为主线贯穿于诉讼始终,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质证,围绕诉讼请求发表辩论观点,原被告对于事实的分歧陈述,还是对法律关系的不同认识,归根到底体现在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法官对于案件的评议,判决书的制作以及判决主文都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正确提出诉讼请求是保证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

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的注意事项。

首先,要充分熟悉案件资料,理顺和梳理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关系,然后基于法律关系再确定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请求。尤其在责任竞合案件中,要经过缜密思考,提出更优的诉讼请求,实现当事人权益的充分救济。

其次,诉讼请求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混淆概念。

最后,诉讼请求必须与事实理由中阐述的案件法律关系相吻合,相一致,不能南辕北辙。

总之,发生争议后,一定要慎重对待诉讼请求,否则就会出现“你占理,却赢不了官司”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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