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贵仁律师

  • 执业资质:1500120**********

  • 执业机构: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律师可以下岗了:最全离婚法律问题汇总,值得收藏!

发布者:金贵仁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346人看过

当生理成熟的男人和女人以婚姻为纽带结为一体,并各自以自己所能无条件帮助和成就对方需要而结为夫妻,夫妻一旦结为一体,就自然形成有次序的家庭角色关系。若非一方包容和隐忍,夫妻关系就会名存实亡甚至解体。

笔者专业办理离婚案件多年,特收集整理了关于离婚诉讼中所涉及较多人关注的法律问题,希望对有需要的你带来帮助。


一、离婚诉讼管辖常见问题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均取得外籍,但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6、一方在看守所、监狱或强制隔离戒毒所被监禁,另一方可在原告住所在地起诉。

7、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方为军人的,还是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

8、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若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怀胎或所生子女非亲生,男方亦可起诉。


二、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利弊

1、协议离婚是指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且签订离婚协议后,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由民政局制作离婚证书。协议离婚一般成本低、效率高,但离婚协议对双方没有强制执行效力,离婚后常有不履行协议的情况,此时,一方当事人要以离婚协议为基础起诉至法院,通过法院审理后获得生效判决文书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离婚是指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但一方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并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或者另一方不知去向,双方已无感情而言。一般由提出离婚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由法院审查是否符合离婚条件,而判决双方离婚,诉讼离婚由法院制作民事判决书,由法院收回双方的结婚证,双方不用再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书,民事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但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而言效率较低,如果委托律师代理成本较高。

3、诉讼离婚中除了法院判决离婚还有可能通过法院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是指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由法院收回双方的结婚证,双方不用再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书,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三、对同居多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方想要结束同居中关系的处理原则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同居在一起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亲友都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般属于事实婚姻。要结束这样的关系,需要参照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办理离婚登记或诉讼离婚。鉴于现实中几乎所有婚姻登记机关都不会受理事实婚姻的离婚登记申请,因此只能通过诉讼离婚解决。

2、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在一起,无论生活时间有多长,是否生儿育女,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可以协议分手,也可以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一般作为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四、那些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只是偶尔出轨,没有持续性、稳定性,则不够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0)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 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2)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特别说明,仅有分居满两年的情形,法院不是必需判决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判不离,第二次在六个月后起诉也不一定会判离婚,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总之,除法定事由判决离婚外,其他情形要判决离婚还是要看证据和诉讼策略。


五、财产分割原则

1、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采取均分原则,但也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我国婚姻法对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标准,参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应是无过错方实际造成的损失,比如,过错方因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第三者购买物品所花费的财产或者因家庭暴力无过错方所花去的医疗费等。

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下列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对房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一)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五)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尚未偿还的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小产权房,因购买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七)职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八)对于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有在购房满五年才可以进行交易或分割。未满五年的,如果必须分割,只能先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才能进行分割。

(九)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的廉租房(或公租房), 是夫妻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对租住的廉租房并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根据廉租房的相关政策规定,廉租房是针对具备申请廉租房的家庭给予的优惠政策。因此,廉租房只是租给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的家庭,并不是买卖关系。住户对于廉租房没有处分的权利。

实务中,法院如何判决由哪方继续居住廉租房具体要看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如收入水平、身体状况、有无抚养子女、政策规定等等情况。从处理方式上看,夫妻双方还可以通过竞价获得。

(十)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变卖再以卖房款购买房屋。如双方又添加若干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新的房产,离婚时应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资金或另一方个人资金的再投入,离婚时对于出售房屋所带来的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十一)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十二)一方婚内拆迁所分得的房屋,另一方非拆迁被安置人,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六、子女抚养

1.孩子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直接抚养,跟随女方生活。孩子十周岁以上,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孩子在两周岁至十周岁之间,主要考虑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以及跟随哪一方生活比较多,是否形成依赖,是否有利于孩子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的生活学习;当事人是否有较为充足的时间照顾小孩;当事人是否有婚外情等道德问题;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当事人是否绝育;当事人双方的家庭接纳意愿等。

2.确定抚养费一般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抚养费一般不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离婚后抚养费可以要求增加,一般以孩子作为原告起诉。

离婚后对方长期不支付抚养费,根据协议和法律文书规定的支付数额在两年内的可以主张。


佛说:

前世千百次的回眸,换来今世的一次擦肩而过。

前世一千次的擦肩而过,换来今世的一次相遇。

前世一千次的相遇,换来今世的一次相识。

前世一千次的相识,换来今世的一次相知。

前世一千次的相知,换来今世的一次相爱。

更有俗语说: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来共枕眠。


可见,今生能成为夫妻那是何等的缘分呀!

所以想对天下所有的夫妻说:既然选择了婚姻,就应该彼此珍惜。

珍惜这份千年修来的缘分。

(但是,如果实在无奈走到离婚这一步,谨以此文致那些没有缘分的夫妻们。)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