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华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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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会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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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者:徐华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782人看过

案件描述

郭女士是一单位员工,与三位同事住在员工宿舍的九楼,一日楼下王某找上门说楼上总有人穿着高跟鞋走动,双方发生口角,后楼下经常敲暖气管子,影响大家休息,事发不久,一日楼下又一次找到楼上,恰巧又是郭女士去开门,双方又一次发生口角,后在电梯中,双方发生口角,王某与郭女士厮打起来,王某抓住郭女士的头往地上磕,导致郭女士受伤后,去医院治疗,经过派出所调解,王某赔偿郭女士1300 元医疗费。此事过去之后,郭女士每次想起当时的厮打情节都感到万分的屈辱,不敢向别人诉说,经常独自流泪,后一同工作的同事问她,她才告诉同事,并且像祥林嫂一样不厌其烦的倾诉。事隔半年之后,郭女士又一次在电梯与王某相遇,王某再次挑衅“没钱吱声,我再打你一次!”王某的姐姐给郭女士打电话用的极其下流侮辱性语言,郭女士实在忍受不了,找到徐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徐律师告知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并去医院诊断治疗,是否构成抑郁状态。果然医院诊断郭女士是轻度抑郁状态,通过六次开庭调查,法院确认了王某的侵权行为,法官考虑到郭女士和王某是同事关系,法官和徐律师出面做了多次调解,最后王某对郭女士赔礼道歉,让郭女士的心结得以解决。

法律链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案的特别之处:侵权案件在派出所已经处理完毕,郭女士再次以侵权纠纷起诉法院很难受理,在诉前必须收集大量的证据及材料,证明后期的精神抑郁与侵权案件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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