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女是天津的农业户口,1988年与丈夫刘某结婚,生有一子,刘某因犯罪服刑十五年,与张女士离婚,2008年两人复婚,刘某是非农业户口,申请了城市低保,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了廉租房,一家人搬入廉租房,2010年刘某起诉离婚,张女提出廉租房的居住权,一审法院判决廉租房由其丈夫继续承租,没有给张女任何补偿。
张女不服委托徐律师提出上诉,徐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相关廉租房资料,张女有农业户口,按照政策法规不具有享受廉租房待遇的资格,通过开庭审理,徐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为张女争取到五万元的经济帮助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村民、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依法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津政发【2004】64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配租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申请廉租房的条件之一,需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婚姻法》第四十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的特别之处:张女士是农业户口,不具备承租廉租房的条件,但申请廉租房时,刘某是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通过律师努力争取,二审为张女争取到五万元经济帮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