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张女是天津武清区农业户口,张女丈夫刘某婚后申请一廉租房,2012年其丈夫起诉离婚,张女提出廉租房的居住权,一审法院判决廉租房由其丈夫继续承租,没有给张女任何补偿,张女不服委托徐律师提出上诉,徐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相关廉租房资料,张女有农业户口,按照政策法规不具有享受廉租房待遇的资格,通过开庭审理,徐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为张女争取到五万元的经济帮助款。
法律依据:
津政发【2004】64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配租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婚姻法》第四十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与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与适当的经济补偿。
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