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为持械聚众斗殴案成功辩护,在法定刑下减轻处罚:叶某系江西来津务工人员因争夺清掏下水道生意,与被害人也是江西老乡同行发生口角,继而双方都纠集多人持械在居民住宅区斗殴,造成多人轻伤后果。叶某等六人以聚众斗殴罪被诉至法院。徐律师多次会见叶某,阅卷,与法官沟通案情,先后四次开庭,徐律师为叶某辩护,认为叶某对被害人没有致其轻伤的行为,另叶某具有如实供述、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谅解、认罪悔罪等酌定的从轻之量刑情节,建议对叶某依法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被一审判决完全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叶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特别之处:律师的辩护观点被合议庭采纳,对其减轻处罚。法律规定持械聚众斗殴是3年以上的刑期,叶某被判一年六个月,减轻的幅度不小。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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