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平市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伪造货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2年7月-11月,经网友介绍,邹某某陆续准备了打印机、防伪印纸等制造假币所需工具及材料,并花费17000元购买了1000余张百元面值的假币与制造假币的全套技术。之后,邹某某便在其租住的宾馆内使用打印机进行调试,但由于购买的技术存在缺陷,故在案发时邹某某未能制作出成品假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邹某某着手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构成持有假币罪。考虑到邹某某由于技术缺陷未实际制作出伪钞,系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加之其存在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依法从宽处理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伪造假币不仅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还危害国家货币信用与金融安全。发财致富本是正常追求,但是投机倒把谋求不义之财于法不容,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为投机取巧试图伪造假币,最终沦为阶下之囚。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收到假币,请及时上缴银行或公安机关,如果发现他人使用假币,也请及时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检举揭发,避免假币流入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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