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徐某入职某快递公司,数月后担任市场部经理,负责公司市场业务及对接客户。2018年,徐某应公司要求,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及网银U盾交给公司使用,用于收取公司业务款。该银行卡由公司出纳胡某保管,徐某无权私自使用。根据公司规定,胡某须经公司授权,将银行卡交给徐某到银行柜台办理业务,且徐某须于当日内将卡交还胡某。
2019年6月,胡某经公司授意将银行卡交给徐某,徐某办完业务后,没有将卡交还胡某,并于次日携带该卡到澳门游玩。徐某在澳门赌场将自己的资金赌光后,私自使用存放公司资金的银行卡,多次以刷卡方式,将卡内共计419万余元人民币套现用于赌博。在此期间,公司发现资金被盗、且无法联系徐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徐某返回公司上班,承诺两天内归还资金。在退还35万元后,因无法按约定退还资金,便到派出所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 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区分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关键点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需要从其客观行为来分析。本案中,徐某在澳门首次提取公司资金用于赌博输钱后,想要“翻本”,继续分多次多笔,提取公司资金共计419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多次提取公司资金,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人民币1万元;责令退还被害公司人民币384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说法 职务侵占罪是非公领域较为多发的侵财型犯罪之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负责业务、管理、财物等工作的职员均易涉及,尤其在民营企业中,职务侵占罪更为常见、高发,严重威胁着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及企业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员工往往通过隐瞒收入、虚构支出、直接侵占保管的财产等方式,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直接损害企业利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廉洁从业是每个劳动者的基本从业规范,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否受到监督,当面对金钱诱惑时,都应坚守职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杜绝侥幸心理,切莫利欲熏心贪图小利。同时要增强法律意识、严守法律底线,时刻警惕诱惑,不因一时贪念,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此外,用人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既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也要引导员工树立守法合规意识,严堵机制漏洞,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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