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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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名下无财产,可以执行老赖子女名下的财产吗?

发布者:张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1349人看过

去年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早已结案,我的当事人胜诉,对方应该在生效判决生效后偿还借款近50万,可是过去一年了,当事人只执行到了老赖半年的工资六万多。

尽管出台了不少限制老赖高消费、出境、子女上私立学校等措施,老赖把钱转移走了,活的还是很滋润。但是最高院判例:法院可以执行老赖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大额存款!

张某诉北京某混凝土公司、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混凝土公司、赵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318万元及逾期利息。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赵某可能已将其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提供了赵某的两名未成年子女赵一和赵二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官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发现赵一和赵二名下四个账户内有存款共计370608.49元,于是对赵一、赵二名下四个账户予以冻结。案外人赵一、赵二的母亲姜某得知上述情况后以案外人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称上述存款是赵一、赵二个人所有,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冻结,要求法院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执行局不同意解封。

最高院认定:

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如果无证据证明该存款的来源,那么即使登记于未成年人名下,也应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处理。

在执行审查程序对存款是否实际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的认定,应当从两方面入手:

(1)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应承担举证责任;

(2)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应与其年龄、智力相符。

据此,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执行标的财产不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而是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家庭共同财产。

老赖又少了一条转移财产的路子!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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