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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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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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未完成约定旅游项目又不事先告知,构成违约应赔偿

作者:张云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4次举报

  夏季旅游季,很多家庭全家出去旅游,出发前满心期待,到了旅游景点吃了闭门羹扫兴而归,是目前旅游合同纠纷中的主要类型之一。

  20名原告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济南、泰安、曲阜、淄博、青岛双飞五天纯玩团”,旅行日期为2010年2月16日至2月20日,团费4849元/人,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原告交纳了全部团费96360元。2月16日,旅游团正常出发,并完成2月16日至18日行程。2月19日上午,原告应按行程参观青岛“崂山北九水风景区”,但全团抵达景点售票处才被告知,该线已于2月11日封山。被告称只退回该景点门票25元/人,改为安排其他自费景点,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地接社导游和旅游车司机对原告恶语相向。经交涉无果,原告一行自费返回酒店,并通过电话向广东省及中山市旅游局投诉。被告没有组织原告完成19日、20日余下行程,也没有为原告安排其他行程,原告只能自由活动、用餐。后经中山市旅游局调解,被告以遇不可抗力为由同意赔偿原告380元/人。原告认为,其为欢度春节而参加被告组团旅游,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以原告每人交纳团费4849元除以5天所得每人每天970元为标准向原告作出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8800元(970元/天/人×2天×20人)。

  被告旅行社辩称崂山北九水风景区” 2月11日封山是不可抗力,被告免责,且被告提供了几套解决方案,原告坚决要上山,导致双方对行成的更改未能达成一致。故合同未继续履行是原告的过错,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后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旅游合同时,不可预见景区降大雪封山,因此,景区降雪封山属于不可抗力。但因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其一、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被告在发现不可抗力事项后有及时告知原告的义务。根据被告陈述可知,被告委托的地陪旅行社对景区实际在原告出发前五天已因雪封闭的情形亦早已知悉,故被告应了解该景区无法游览的情况,并应在出发前与原告重新协商行程。但旅行社自称到达景区才发现因雪封山,更不用说将此提前告知游客并与之协商,旅行社实际疏于履行合同义务,损害了游客及时知情并对行程进行重新规划与选择的权利。其二、被告未告知不可抗力事项,违反了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旅游合同中,确保游客能按既定的线路、时间游览是旅行社主要义务,为实现这一合同目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出发前对目的景区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尤其应当密切关注可能对行程产生影响的气象变化及其他自然现象。被告既是专职旅游服务行业的公司,又委托有地陪旅行社共同完成旅游事项,当然有条件了解当地自然状况。目的地崂山景区有因降雪封山的惯例,而当地已有普降大雪的事实发生,旅行社在此时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主动了解景点是否封山的情况,而非抱着将游客拉到景点门口再说的随意心态。因此,根据旅游合同的特点,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旅行社也应向游客履行通知义务。综上,被告因出发前未告知原告景区大雪封山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违约,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每人900元。


张云律师是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大学法律硕士、英国白金汉大学国际商法硕士。提供公司治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38
  • 擅长领域:公司法、金融证券、股权纠纷、合同纠纷、股权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