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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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员工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发布者:张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公司犯罪 |1168人看过

在我遇到的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案件中,主要有两类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核心技术人员掌握了核心技术,在职或离职后利用核心技术生产与原雇主公司同类或类似产品;另外一类是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将公司的客户挖走,谋取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外贸公司的业务员可能自己在外设立公司,或者通过其他人设立公司,将原雇主公司的客户挖走。

对于这些情况,作为公司需要在招聘员工时就做好防范工作:签《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哪些属于是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公司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可以将相关技术,比如专利、技术诀窍、加工工艺、计算机软件程序等。经营信息可以是公司的客户名单,具体交易信息的文件、合同、交易习惯(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收货方式、付款方式等)、交易价格、交易品种等。

《竞业限制协议》是约束员工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都不能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自营或者为他人,尤其是为原受雇公司的竞争对手公司服务。一般竞业限制约定的期间为2年,公司在这两年内支付一定竞业限制补偿。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既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即侵犯商业秘密罪,也会导致民事责任,将利用商业秘密获利所利返还原雇主公司。

公司在遇到员工违反了上述的《竞业限制协议》和《保密协议》,可以报警或起诉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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