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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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股权?

作者:范海华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05次举报
2019-12-19

【重点答疑】请问范律师,我是某家公司的股东,现在我因感情纠纷要跟我对象离婚,但是关于该股份如何分配,我们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请问法院判决的话会如何处理?

范律释法:离婚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项目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分割时应该执行以下的程序(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第十五条),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范海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范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5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
1370620********53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