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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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解析

作者:范海华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8日分类:以案说法浏览:786次举报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影视作品《张家的女儿》(某电视剧化名)片尾截屏显示,出品单位为“某某影视有限公司”和“某某影业(北京)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某某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书》,表示其不享有涉案剧集电视剧集的著作权和相关邻接权;2020年6月28日,某某影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授权书》,授权原告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维权权利和转授权权利;并约定授权期限为6年,授权地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因此,原告依法享有涉案剧集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以自己名义针对侵权行为依法维权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在快手app中用其账号“大牛追剧”擅自发布涉案剧集短视频。原告通过登录快手app,搜索“大牛追剧”,点击查看“大牛追剧”主体信息,显示4.2万粉丝,作品共计63个。点击《合集·张家的女儿》,内含12个视频,覆盖了36集全部,播放量共计971.6万,点赞从几千到几万不等,最多的达11.1万。且截止本次起诉前,被告仍未删除侵权短视频链接,相关短视频仍在传播。被告通过对刻画人物的情节进行剪辑,满足观众的观影需求,例如明星某某即剧中主要任务“张美美”的成长经历,对原告权利作品形成实质性替代效果,分流原告用户,降低原告收入,其侵权规模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借以通过流量及观看量达到自身盈利目的,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失。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如果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办案思路

一、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片尾截屏署名情况、相关授权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授权期限内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维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剪辑涉案作品剧集片段,将剪辑后的视频发布在快手平台账号“大牛追剧”,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第三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被告是否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二是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

【判决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案件点评】

第一,基于现今短视频平台的快速发展,不仅有卖货主播、演绎主播,还有一些制作影视类短视频的运营者,该类短视频大部分都是截取热门的影视类片段进行剪辑或者解析,但是不论是出于盈利还是爱好,均应当遵守关于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引用相关片段的时候一定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第二,在收到平台或者权利人的违规通知或者相关函件后,要及时删除相关短视频,以免扩大赔偿损失的数额;第三,相同爱好的陌生人可以通过网络互相分享好的影视片段,但是在利用网络快捷的同时也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样不仅可以避免自己产生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作品。

 


范海华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范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法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烟台
  • 执业单位: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620********5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