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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嫂私奔 两次贩卖毒品超2756克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2019年06月13日 | 发布者:邓几明 | 点击:26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叔嫂私奔两次贩卖毒品超2756克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周芝某,与其小叔子发生不当男女关系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双方同居生活在一起。其间,其小叔子贺某某两次贩卖、运输毒品,周芝某均随同,并与...

律师观点分析

叔嫂私奔 两次贩卖毒品超2756克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芝某,与其小叔子发生不当男女关系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双方同居生活在一起。其间,其小叔子贺某某两次贩卖、运输毒品,周芝某均随同,并与贺某某一起多次打款购买毒品。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2016年5月初,被告人贺某某准备向被告人思某某购买两块毒品进行贩卖。贺某某与被告人周芝某向思某某转款用于购买毒品,龚某某、方某某在昆明将毒品交给贺某某、周芝某,贺某某、周芝某随后到昭通,在一宾馆内,贺某某当着周芝某面将毒品放在房间床下。贺某某、周芝某随后又转款给龚某某支付购买毒品尾款。购买的毒品被贺某某贩卖。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2016年5月20日,贺某某、周芝某转款给思某某、龚某某购买毒品,思某某与龚某某向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毒品后,思某某、方某某到瑞丽购得毒品,方某某雇佣岳某某驾车将毒品运至昆明。同年5月22日上午,方某某、岳某某在昆明将毒品交给思某某,思某某将毒品交给贺某某。12时许,贺某某拿到毒品后在昆明市官渡区鸣泉村仕博招待所门口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2756克。民警随后将思某某、方某某、周芝某、岳某某抓获。当日16时许,龚某某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抓获。

二、辩护思路和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

被告人贺某某两次贩卖、运输毒品,周芝某均随同,并与贺某某一起多次打款购买毒品,其间,还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打款购买毒品。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在案证据材料,对被告人周芝某是极为不利的。

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周芝某时,均与其释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这一规定,但其一直供述没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也发现对其指控的证据不足,在证据方面确实存在一些瑕疵。因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周芝某作了“无罪”辩护。

主要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周芝某与被告人贺某某事前无同谋。

……

二、被告人周芝某与被告人贺某某在事中也没有形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意联络。

被告人贺某某在昆明市鸣泉村与毒品交易的上家交接毒品之时,周芝某也不知道双方在进行毒品交易……

即使被告人周芝某知道了,也没有与其形成犯意联络,因为随后被告人贺某某在贵州铜仁将毒品卖给代吉某时,仍然在刻意的回避周芝某,显然周芝某与贺某某并未形成犯意联络。卷四第27至28页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对此能够证实:“问:你在铜仁卖毒品给代吉富的时候,周芝某是否知道?答:当时她不知道,我只是跟她说我去找一个朋友耽搁半个小时就回来。”

……

三、对被告人贺某某实行的本起贩卖、运输毒品行为,被告人周芝某没有实行任何帮助行为、辅助行为。

……

四、被告人周芝某对本起犯罪事实,既未出资,也未分赃,显然,其冒着巨大的风险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主观动机不合常理。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芝某实行的二起犯罪事实,直接证据只有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且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相互不一致,甚至同一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也不一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仅仅达到“周芝某主观上很有可能明知被告人贺某某在贩卖、运输毒品,周芝某很有可能与被告人贺某某一起实行了犯罪行为”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尚未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裁判要旨。

1、被告人贺某某、思某某、龚某某、方某某、周芝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2、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贺某某、周芝某系毒品买方,贺某某系主犯、毒品再犯,且系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撤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尚不属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周芝某系从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3、思某某、龚某某、方某某均积极实施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均系主犯,思某某系毒品再犯,且系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撒销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尚不属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龚某某、方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

从轻处罚。

4、岳某某受雇佣运输毒品,系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5、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事实涉案毒品虽未在案,但该起事实有被告人贺某某、思某某、龚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及相应的银行交易记录、通话清单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

互印证,足以认定。

6、被告人周芝某虽一直否认犯罪,但从其实施的行为来看,其在两起事实中均随同贺某某多次打款购买毒品,贺某某、思某某、龚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也能够证实其明知是毒品而实施了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

四、刑事判决书摘要。

云 南 省 昭 通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06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某某县,文盲,居民,住……。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1月18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5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朝洪,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思某某,男,傣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小学文化,居民,住……。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4月8日被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月31日,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昭通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定虎,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某某,男,傣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小学文化,居民, 住……

指定辩护人郑辉,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某,女,傣族,1987年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小学文化,居民, 住……

指定辩护人孙德勇,云南众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芝某,女,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某某县,文盲,居民, 住……。曾因犯拐卖儿童罪于2003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4年6月8日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几明,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某某,男,傣族,1987年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小学文化,居民, 住……

辩护人丁洪俊,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贺某某的假释;决定对被告人贺某某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思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思某某的假释;决定对被告人思某某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龚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周芝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六、被告人岳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七、查获的手机九部、“云N23***”汽车一辆、毒资人民币9000元、毒品海洛因2756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

 

 

审 判 长    张雪峰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何  涛

 

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博

 

本案二审刑事裁定结果:

2018年9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刑终8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写在案外。

本案中,被告人周芝某如果两次参与被告人贺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贺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周芝某仅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显然,对周芝某减轻处罚的力度还是较大的;反之,如果被告人周芝某没有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显然,其被判处刑罚又是“冤枉”的。

那周芝某到底参与贩卖、运输毒品没有?

作为周芝某的辩护人,我只能说: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作为其他公民,大抵会这样说:我也不知道,这个恐怕只有周芝某本人才清楚了,哈哈……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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